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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屬的努力是被「監督」出來的嗎?

 傳統上,人們習慣上抱有一種觀念:下屬是否努力,要看他的上司對他的「監督」是否夠嚴而定。由於賦予「監督」在管理上如此重要的功能,因而人們往往將「監督」視為等同於「管理」;譬如,上司就被稱為「監督者」(supervisor),下屬為「服從者」(subordinate)。在這意義下,如果下屬表現欠佳,很自然地就歸咎於上司的監督不力。

 這種想法,乃建立在兩項基本前提上:首先,下屬一般都是既缺乏能力又缺乏工作意願的人,因此有賴居上位者不斷給予指示和督促;其次,上司必然是較下屬擁有較強能力的人,而且對於下屬工作瞭若指掌;因此,透過他的嚴密監督,必可提高下屬的工作績效。由於在社會上,人們每每在有意無意之間,接受這種前提和想法,對於這類不辭辛勞和凡事親力親為的上司,給予較高的評價,使得許多身為主管的人對於這模式也終生奉行不渝。

 然而,上述前提,即使存在於工業經濟早期,卻顯然不符今後知識經濟中的發展趨勢。首先,在知識經濟中的實際工作者,乃是所謂的「知識工作者」,他們各自擁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一般超越自己的「上司」;其次,他們能否應用這些知識與能力,並予以充分發揮,在極大程度內乃取決於自己的動機和意願,而這種動機和意願不但不會經由嚴密的監督而增強,甚至反而會因此被削弱。

 對於知識工作者而言,驅動其工作動機和意願的力量,除了來自財務報酬以外,最主要還是來自工作本身所帶給他的成就感和樂趣;換言之,這種動機力量是自發性的。但是,在此並非主張說,他們可以為所欲為,不必向任何人負責;而是說,他們負責的對象不是上司,而是他們所服務的巿場或顧客(包括組織外之顧客以及組織內的顧客)。此時,凡能發掘顧客問題並能給予最佳解決辦法的工作者,就代表績效良好;反之,則屬不佳,甚至將遭受淘汰的命運。

 因此,在知識經濟中,一企業應將組織依照任務責任而設計,讓一個人或一個團隊被賦予某種清晰的任務或使命,給予他們為執行任務所需之資源與條件,然後讓他們接受市場或顧客的考驗。這時,上司所應扮演的角色,不是嚴密的監督,而是給予下屬以達成任務所需要的支持和激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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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ang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